
关于中华爱心基金会登记事项的说明
一、民政部公布的《关于未在民政部登记的组织名单(第一批)》中,第一名“中国爱心基金会”、第二名“中华爱心基金”,均非“中华爱心基金会”。

二、中华爱心基金会系境外非政府组织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经民政部批复(民函【2007】282号),2007年在民政部登记中国内地代表机构“中华爱心基金会(香港)北京代表处”,并连续9年被民政部检查合格。“中华爱心基金会(香港)北京代表处”的业务主管为国家民委。

三、2017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施行,根据相关规定,“中华爱心基金会(香港)北京代表处”已由民政部转至公安机关登记。业务主管仍是国家民委。查询改到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服务平台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