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系面向世界华人的社会团体组织,为实现本会宗旨、落实本会任务,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会全体会员。
第三条 本会会长授权本会秘书长为会员注册主任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,承认并愿意遵守香港法律、中国法律和本会章程的世界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自愿提出做为本会会员的申请,经会员注册主任审核批准登记后取得会员资格。
第五条 单位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:
(一) 具有组织机构法人资格。
(二)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,且有良好的慈善业绩。
(三)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。
第六条 个人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:
(一)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(二)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,且有意为本会提供志愿服务。
(三)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。
第七条 会员注册程序
(一) 从本会官方网站下载《中华爱心基金会会员申请注册书》表格,填写后附上单位法人证照(复印件)或个人身份证件(复印件),邮寄或送交至本会香港或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地址,注明收件人“会员注册主任”。
(二) 交纳入会费。将入会费全额通过银行汇至本会帐户。
(三) 另有网上申请注册办法,详见网站专页。
(四)会员注册主任收到齐全的会员入会申请资料、并确认入会费到账后,在十日内做出审核后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注册者。未被批准注册的,应在做出审核决定的三十日内将申请人的入会费退还。
(五)会员注册资讯如有变更,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会员注册主任。
第三章 会员的权责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、待遇
(一) 升格理事。对于会龄超过一年并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,会员注册主任可向本会发起人推荐并请求提名理事候选人,经理事会通过后即升格为本会理事。
(二)拥有提案权。会员可随时随地、采用任何方式经会员注册主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各类性质提案。提案内容可包含:(1)紧急救助方案;(2)中、长期慈善项目方案;(3)社会公益活动策划案;(4)本会业务方针与工作方式建议案;(5)本会组织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案;(6)其它相关提案。对于会员提案的受理情况,本会必须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。
(三)会员有权获取本会公开出版物、内部工作资料,并优先在本会网站、本会内外媒体上发布业务性信息。
(四)会员可应邀参加本会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行的有关会议、培训、考察、联谊、交流活动。如上述活动属收费性质,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。
(五)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,本会应尽力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特殊性的项目服务,例如:市场调研、招商引资、投资与管理、政府公关与咨询、事务性助理等。
(六)名誉与纪念性安排。本会向会员颁发证书,经会员同意在本会网站、本会内外媒体上公布会员有关资料,及时表彰会员业绩,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,并可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中华爱心园内的纪念墙上镌刻会员芳名,永久留念。
第九条 会员的责任、义务
(一) 会员须严格遵守入会承诺,自觉维护本会形象。
(二) 会员应积极参与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供工作信息。
(三) 会员须按时交纳年度会费,并协助本会开展筹募活动。
第四章 资格注销及惩罚
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,会员资格将被注销:
(一)会员主动提出退会;
(二)会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被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处刑;
(三)违反本会章程和本条例、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;
(四)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年度会费。
第十一条 被注销会员资格者所交纳的入会费、年度会费,本会不予退还。
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,本会有权向当事人提出惩罚要求,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会。